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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元从网上买来电子书,供他人随意阅读下载,遭版权方索赔

发布时间: 2022-03-22 23:16:16 阅读量: 796

自己掏钱从网上购买来的电子书,分享到网络上属于侵权行为吗?

近期,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法院审理了一起版权侵权案件,这是一起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

9元从网上买来电子书,供他人随意阅读下载,遭版权方索赔

据有关媒体最新消息,一名网友花费9元钱从网上购了一部电子书,并将该电子书上传到了自己注册的“网络图书馆”的账号内,不仅提供给其他用户在线阅读的权利,还允许用户下载该电子书。这一行为被版权方发现后,立刻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损失20余万元。

版权方在2014年就取得了该电子书作者的授权,独家享有该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当版权方发现这位网友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电子书上传到网络图书馆的账户内,并让供其他用户自由阅读、下载,该公司要求TA停止电子书版权侵权,立刻删除上传的电子书,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但面对版权方的起诉,该网友却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这本电子书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是合法获取的,应当属于自己的虚拟财产,既然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当然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网友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且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私自将电子书上传至公开的网络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能够无条件的获取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版权方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由于没有切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版权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该网友的侵权获利数额,所以结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经过综合考虑后,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网友赔偿1万元给版权方。

9元从网上买来电子书,供他人随意阅读下载,遭版权方索赔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电子书这种新形式的作品,其传播、复制都比纸质的图书更加便捷。而在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其实并不是我们传统认知当中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在没经过版权方许可就免费使用电子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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