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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保护版权,也应防止版权被滥用

发布时间: 2022-09-05 21:41:14 阅读量: 1020

著作权保护是社会共识,但应禁止滥用著作权。我国日前印发《十四五规划》。其中,在“文化文艺创作生产的繁荣”一章中有着明确的要求,是“关于防止滥用著作权的制度研究”。那么,什么是滥用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界限是怎样规定的呢。
著作权是私权,一般来说,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许可或拒绝是著作权人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但是,著作权的行使,如果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界限,或者以不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滥用。目前,滥用著作权的表现有多种,如利用著作权限制开发被许可人竞争性产品、行使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权利、非法行使著作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滥用诉权、垄断行为、其他损害公共政策的行为等。其中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即以保护著作权的名义,实际上借助诉讼非法牟利的“钓鱼式维权”,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
为防止滥用著作权,依据“权利不得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32条当中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可以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当然应受到这一原则的制约。二是基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我国著作权法开宗明义,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艺术、文学、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著作权,还有和著作权相关的各项权益,鼓励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好的正面的作品创作以及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作为一种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权利,版权保护是为了保护那些辛勤的创作者的心血,促进更多创意的流入,而不是被少数企业滥用,变成暴利商业。滥用著作权不仅歪曲了原创者的共有精神,也不符合相关立法的初衷。因此,著作权制度需要对该权利设置边界,以防止权利被滥用而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不仅要保护版权,也应防止版权被滥用

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禁止滥用著作权的条款,但在相关要求中已得到充分体现。对滥用著作权的判定,除依据民法典《禁止滥用权利》的基本原则外,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中。首先,著作权法对权利滥用的预防,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制度设计,主要表现为对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规定。例如,著作权法第10条当中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着17项财产性、人身性权利,其中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获得报酬,《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一章规定了对各种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和程序明确确立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则:符合“合理使用”的,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要标明名称,这些情况主要涉及学术研究、新闻报道、公务执行、群众公益使用等符合《法定许可》的,除了作者有事先进行声明禁用以外,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但需支付报酬并指定名称。其次,反垄断法能够限制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和排除一系列的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在文学、音乐、影视剧、图片、软件等各种相关市场当中具备着支配地位,如果滥用其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垄断性定价、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等方式限制或影响市场正当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现实中,对于专利产品或少数功能性作品,个人作品往往不具有太高的技术门槛,很少产生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的效果,著作权人享有市场支配地位比较罕见。因此,一般来说,作品很难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
对于目前存在的滥用著作权现象,我们应该放箭规制,进一步规范市场,让智慧充分涌现。
进一步完善作品的使用规则。法律不能只考虑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的独占权,也要考虑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需求。为了防止滥用著作权,防止滥用著作权行为出现漏洞,重点是明确作品使用规则。从当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这方面来分析,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合理使用”规则。我国2020年修订实施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以“+列举隐含条款”的方式规定。口袋底条款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的开放性,但这一规定仍然是“粗线”,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要健全更加弹性灵活的合理使用规则,进一步提取符合合理使用概念的、有共识的具体情况,在总结实践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补充说明,使该制度符合不断发展的实际。

不仅要保护版权,也应防止版权被滥用
行政权力介入应当合法适度。在我国著作权保护规则中,行政权力起着辅助作用,即使行政权力想要介入,也必须在尽到私人救济之后。对于滥用著作权的行为,只有在执法机关且由于滥用著作权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行政监管才会出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当中对行政执法都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反垄断法,能够实施反垄断调查的机构为国务院,以及拥有其授权的省一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权力应当介入的,执法的主体、事由、程序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防止不正当的行政裁量。
司法更应关注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司法机关在防止著作权滥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告存在著作权滥用情况的,在遵循法律和法理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违反立法目的,在保护力方面进行适度调整,使被告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但不必停止侵权通过决定裁量较低的赔偿数额等手段,实现对滥用权利的控制。借维权之名执行不正当事实的,法官应当结合个别案件,进行审慎识别、评估和处理。同时,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中诉前扣留制度与诉讼制度、执行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可以从赔偿数额、执行手段等角度加强著作权的合理保护。
在这个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防止著作权滥用,寻求著作权保护与作品利用之间的平衡途径,处理好保护、创造、应用的关系,构建健全的著作权交易保护市场至关重要。除了更明确和完整的规则之外,我们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版权保护观念。对企业来说,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健全著作权管理机制,规范著作权运行,合法合理维权。对于公众来说,要尊重原创,提高著作权支付和证据保存意识,保护自己合法使用作品的权利,不仅使作品能够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也要使优秀作品真正得以生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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